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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程序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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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程序诉讼主体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从2001年开始实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以来,这种与行政认定并行的双轨制模式一直备受争议。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直接催生了一项新的律师业务——代理认定驰名商标,只要在百度或者谷歌搜索栏中输入“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搜索结果前三位必然有风险代理驰名商标认定,不成功不收费的承诺和广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权威性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各法院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当事人选择法院。由于中西部相对不发达地区的法院认定标准把握宽松,当事人,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的企业偏向于选择中西部的法院作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受理法院。第二,上诉案件少,上级法院监督困难。从司法实践来看,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涉案金额一般比较小,判决后上诉的很少,假如一审判决上有所疏漏,上级法院也很难介人监督审查。第三,涉及虚假诉讼的可能大,法院难以审查真伪。为了选择法院,也为了驰名商标的顺当认定,许多当事人炮制虚假诉讼案件,法院即使怀疑当事人有制造虚假诉讼的可能,也很难审查。第四,企业将个案效力的驰名商标认定当做荣誉宣传。较长一段时间各地政府均将驰名商标认定作为企业荣誉来对待,给予高额奖励,授予牌匾。如浙江省永康市、义乌市等地都曾有过对1个驰名商标给予100万元奖励的规定;湖北政府2009年9月还以每个50万元重奖2008年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企业更是不遗余力地在广告中宣传,完全脱离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本意。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程序诉讼主体

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在侵犯商标权或者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中或者在相应的行政诉讼中提出的,因而其程序也含在相应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中。民事诉讼中提出驰名商标认定请求是司法认定中的最主要的认定途径。涉及侵犯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其申请注册商标跨类保护或者未申请注册商标享有普通申请注册商标同等保护的情况下必须提出涉讼商标驰名的认定请求,由法院对涉讼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审查与认定。提起诉讼的主体涉及侵犯商标权案件提起诉讼的主体包含商标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指商标许可使用中的被许可人,特殊情形下包含商标权人的继承人。由于商标使用许可中许可的范围不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也有所不同市场上出现侵权人对其利益的影响程度不一,因而依据被控侵权行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被许可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各有不同。在独占许可中,被许可人能够独立、直接提出诉讼,由于此时市场利益是属于被许可人独占享有的;在排他许可中被许可人在商标权人不起诉时能够提起诉讼,此时涉讼商标的市场利益由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共同享有。假如是商标的普通许可中的被许可人,则需商标权人的授权才能提起诉讼或者相关的诉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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