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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条件,驰名商标认定的发展趋势更加强调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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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条件,驰名商标认定的发展趋势更加强调保护功能

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条件

驰名商标是经济领域所反映的法律现象和文化现象。驰名商标的经济基础是该商标所代表的高质量、高技术、高品质服务、良好的企业形象,从法律上它得到了权威的法律确认,从文化上它体现了企业文化与消费者文化(尤其是消费者心理亲和力)的完美结合是企业对消费者高度责任感、关切度和消费者对企业信赖、对其产品喜爱的文化亲和。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是经济、法律、文化三者的优化组合。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技术的迅速进步、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文化品位和形象的不断提升,是驰名商标得以形成和认定的决定因素和社会环境。驰名商标的认定,除了必须符合注册商标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必要条件:1.享有良好的商品质量信誉一般商标作为商品的标记并不规定质量标准。可是,驰名商标则不同,它之因此驰名,就是由于它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很高的品位和信任度。这种高信任度是建立在高质量基础上的。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的根本前提。因此,驰名商标所标示和代表的商品,必须是品质特别优异、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且优异质量能保持长期稳定而享有崇高信誉的商品。驰名商标的核心就是高质量信誉。驰名商标首先必须是高品质商品的标志。质不过硬或质量不稳定的商品商标,都不能成为驰名商标。2.知名度高,为公众所熟知驰名商标必须有好名声,广为人知,是享有重大声望的商标,为广大消费者所普遍知晓的著名商标。一般而言,要树立高信誉的好名声,为公众所熟知,这种商标应该是有较长的营运历史,在消费者中间有长期消费经历,至少在某一特定消费群中有稳定的销售市场,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其销售量和销售额具有较大规模,在同类品中占的份额较大。消费者不仅熟知该商标,并且喜欢使用和消费该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要做到这一点,高质量仍然是根本,而恰如其分、实事求是的广告宣传也很重要。3.在相当广泛的地域范固享有盛誉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必须突破地区范围,而在相当广阔的地域甚至在国外享有较大声誉。只在生产当地享有盛誉的商标,其影响地区范固太狭小,不能成为驰名商标。真正的驰名商标,除在本国广大地域范围内享有较大声誉外,还应在国外享有盛誉,至少在几个国家地域范围内享有盛誉。从规范要求而言,中国驰名商标也应不仅在国内驰名并且在国外享有盛誉,但由于种种原因,从具体情况而言,中国在这个间题上略有变通,某些商标主要是在中国地域范围内享有盛誉也作为驰名商标认定了。4.经过特定的权威机构予以确认驰名商标的确认与一般注册商标不同。一般的申请注册商标只要商标使用人申请,经商局核准即可。驰名商标则必须在消费者公认和专家认可的基础上,由特定的权威机构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依据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由国家工商局所属的商标局认定。其他一些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也都通过一定的权威机构进行,如法国是在符合驰名商标明确标准的前提下法官宣判;日本是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由政府不定期发布;而美国和德国认定驰名商标则采用民意测验方式,但这种民意测验也必须由权威机构来组织和实施。我国自1985年3月开展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以来,至2008年在商标管理、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案件中通过认定驰名商标给予过法律保护的商标共计234件。2009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办公会核审通过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管理、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390件,至此,通过行政认定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为1624件。上述的1624件驰名商标中,申请注册人为中国企业的有1526件(含香港特别行政区11件、台湾省8件、澳门特别行政区1件)占总数的94%;98件为外国申请注册人所有,占总数的6%。

驰名商标认定的发展趋势更加强调保护功能

从1986年国家商标局首次开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以来,历经二十余年的发展,驰名商标从新生事物到逐渐为国人接受并广泛运用。作为法律保护的一项制度,多年来,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是好事。但近些年,对中国驰名商标的争议之声四起,有支持也有反对,更有主张废除的。每一年的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均有代表委员通过各种渠道发表对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意见,理论学术界和实践工作者也都有不同声音,各界对此莫衷是一。我们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最初出现在西方国家,并逐渐成为国际通行的制度,取得的积极成绩和正面作用不容抹杀。更为重要的是,作为项国际成熟的制度,他国用这件武器来保护自己国家的商标知识产权,同样我们也必须用这件武器来装备自己,这是国际对等原则的体现,更是维护国法制完整、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必须,也是支持全社会创业创新、保护商标所有权人权益的必须。因此,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制度不能废、不应废也不会废,必将予以坚持并进1步加以完善。更加强调保护的功能当前,社会上对中国驰名商标存在不少误解,有人将其看做一项荣誉不懈追求,有人把中国驰名商标数量当做地方政绩工程加以攀比,更有甚者提出花多少钱能够买到中国驰名商标,这些现象,究其原因,都是由于对中国驰名商标的作用理解有偏差。中国驰名商标是用于做什么的,第一答案、首要答案是商标权保护的手段之一。当然延伸开来,也能够说是对企业商标驰名的证明、市场信誉高的证明、消费者熟知的证明、企业强大的证明等,但这都是外在的、衍生的,其内在本质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商标权。近些年,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到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也频频就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问题通过答记者问新闻媒体专版宣传介绍等形式,予以澄清和强调,呼吁社会公众特别是相关企业正确地认识中国驰名商标,并依法准确地运用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合法权益,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更加强调保护的功能,对正本清源、回归本质、杜绝为认定而认定、消除各地盲目攀比、有效减少腐败和徇私舞弊等有很大的作用和好处。与此相对应,为突出保护功能,今后在重点审查商标是否驰名的同时侵权行为是否可能损害驰名商标人的利益,侵权事实与可能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应予以更多的关注。现阶段,特别是对国内权利人,在侵权事实没有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申请人权益的情况下,如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一般同时也予以认定。但今后,围绕驰名商标的保护功能,相关要求会越来越高,仅有必须保护时才予以认定的原则应会执行得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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