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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三类商标保护,驰名商标的设计应该符合商标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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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三类商标保护,驰名商标的设计应该符合商标法的要求

驰名商标的三类商标保护

驰名商标的三类商标保护

驰名商标作为三大名商标,国家对其的保护措施是其他任何商标都无法比拟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类商标保护上,分别为特殊保护、跨类保护和司法保护三大类上,下面我们具体而言说。

驰名商标保护之特殊保护

1、已认定的驰名商标能够对抗其别人的恶意抢注;

2、非驰名商标企业不得以该商标作为域名进行申请注册;

3、非驰名商标企业不得以该商标作为企业名字申请注册;

4、已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政府投资、信贷优惠和支持;

5、已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在国外收到抢注或侵权,能够直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销或保护申请。

驰名商标保护之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在法律规定而言,并不是全类保护,当其他企业用此商标或相似、近似商标生产其他类别的产品时,能够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之司法保护

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主要体现在申请注册阶段和申请注册后发生的侵犯商标权阶段的保护。而司法保护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被侵权当事人的请求;

2、案件是属于跨类别保护还是属于以商业目的将别人驰名注册商标为域名的恶意情形。

驰名商标的设计应该符合商标法的要求

(10)三维标志的禁用条件。《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申请注册。”假如核准以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作为标志的注册商标申请,将使同类商品生产者正常的生产活动受到限制,由于这些商品的形状是同类商品生产所无法避免的。(11)禁止使用别人的驰名商标。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的内容,明确规定禁止以复制、摹仿、翻译的方式使用别人的驰名商标。具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复制、摹仿、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包含服务)上而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仅申请注册商标的不予申请注册,使用也在禁止之列;第二,复制、摹仿、翻译别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与该驰名商标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包含服务)上,有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有受损害之虞的,不仅申请注册商标的不予申请注册,使用也在禁止之列。而用于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包含服务)上则更在禁止之列。(12)不得损害被代理(表)人的商标权益。《商标法》第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损害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利益,违反了民事代理的基本原则。(13)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由于地理标志具有标示决定商品特定品质、信誉等特征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来源于特定地区的功能,假如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但其所表明的商品却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往往会误导公众,并且对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生产者也不公平。因此,非真实的地理标志,当禁止使用。不过基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商标法》第16条规定:“可是,已经善意取得申请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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