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驰名商标不予别人的在先权利冲突,驰名商标采取了反淡化保护

  
很多企业对驰名商标不予别人的在先权利冲突,驰名商标采取了反淡化保护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驰名商标不予别人的在先权利冲突,驰名商标采取了反淡化保护,希望大家能对驰名商标不予别人的在先权利冲突,驰名商标采取了反淡化保护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驰名商标不予别人的在先权利冲突,驰名商标采取了反淡化保护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驰名商标不予别人的在先权利冲突,驰名商标采取了反淡化保护

驰名商标不予别人的在先权利冲突

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所谓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以前,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的其客体具备商标构成要素的各项民事权利的总称。这些权利通常包含著作权姓名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域名权、商号权等。法律维护在先权利,是为了确保商标权的基础具有正当性。商标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与别人已取得的权利相冲突。例如,“泻停封”牌止泻药、“流得滑”牌字迹涂改液、“膨立圆”牌丰乳霜、“王小鸭”牌羽绒服、“爱戴”牌安全套等,这类明显摹仿公众人物姓名的商标有损害别人的姓名权,可能引发侵权纠纷,往往难以获得商标局的核准申请注册,即使巳经申请注册,也可能被撤销。因此,企业在商标设计过程中,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别人的合法利益,注意避免与别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注意不要抄袭、复制和摹仿别人有在先权的文字、图形,否则,通过这种形式获得的商标不但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并且还存在承担侵权的法律风险,既浪费了人力、财力,也浪费了适当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市场的时间。假如涉及别人在先权利,例如利用已有的作品作为注册商标的,应当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驰名商标采取了反淡化保护

1.对驰名商标采取了反淡化保护。在“周村烧饼有限责任公司诉青岛名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认定驰名商标纠纷案”的判决((2005)濰民三初字第100号)中,山东省濰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周村牌及图形”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上认为:“原、被告双方尽管不是生产、销售相同的产品,但被告在其产品显著位置上擅自使用原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和原告的产品有联络,容易误导消费者,该行为是对驰名商标知名度的削弱,故应认定为被告侵权成立,被告应立即停止使用周村牌及图形商标的侵权行为。”这一判决有力地对驰名商标被淡化的情形进行了制裁。2.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越来越成熟。在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诉孟保霞等申请注册侵犯商标权及确认驰名商标纠纷案中的判决((2007)运中民初字第44号)中,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华润雪花公司作为被许可的“雪花”牌啤酒商标使用权人,经注册商标人明确授权,能够提起诉讼。原告所在的华润集团,资本雄厚,生产的“雪花”牌啤酒历史悠久,市场占有量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其注册商标人和使用权人在全国的知名媒体上投巨资宜传,有极高的知名度,该品牌多次被权威机构评为全国范围的知名产品,价值巨大,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认定为驰名商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为被告王伟旗、孟保霞的生产销售“华润雪花”纯净水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使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损失,从而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类似的案例还有“红河卷烟厂诉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钰辉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顺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沃尔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诉童小菊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这些案例都是我国入世后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