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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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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二、相关解释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本部分第三条至第十一条对《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本条中的“国家名称”包含全称、简称和缩写,我国国家名称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 “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五角星和“八一”两字;“勋章”齿轮;“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八一”军旗,军旗为红底,左上角缀金黄色是国家有关部门授给对国家、社会有贡献的人或者组织的标明荣誉的证章;“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包含“中南海”、“钓鱼台”、 “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大会堂”等.(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2.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2)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3)我国申请人商标所含我国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标明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判定为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而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二)同我国的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五星红旗)、国徽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相联络的,判定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2.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络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三)同我国的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军旗相联络的,判定为与我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2.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勋章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勋章相联络的,判定为与我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四)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是国家尊严的代表属国家所有,仅有国家才能使用: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旗帜,象征着军队的威严:勋章是国家颁发给对国家有功绩的人,以表彰其对国家的贡献。可见,假如容许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图样,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作为申请注册商标,则有损于国家的尊严,有损于军队的威严,有损于荣誉的代表,因而,禁止以以上文字图形作为商标。(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也是其国家和军队的代表也是尊严的象征,依国际法原则,为标明尊重及互惠,不得准许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图样作为申请注册商标。此处所称的外国,不仅包含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的国家,也包含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国际组织为多国政府所承认,是国际公共事务的主持者,这些国际组织无论我国是否参加都不能以与它们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这一禁用性规定体现了对国际组织的尊重,也符合国家间平等互助和团结协助的精神。例如奥运会的五环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徽记及与其近似的图形都不能作为申请注册商标。(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十字”是国际红十字会的旗章,国际红十字会是救护战地伤兵、战俘、赈灾、赈饥、防疫等救济事业的国际慈善机构,其会旗是由瑞士红地白十字旗更换颜色为白地红十字而成。伊斯兰国家的此类组织不叫红十字会,而叫作红新月会,其标志就是红新月。国际红十字条约规定,这些标志和名称具有特定的含义,不能够随意使用,因此不能作为注册商标。(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国是1个多民族的国家,每1个民族都是祖国大家庭的成员,各民族之间应是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兄弟关系。因而带有民族歧视性,煽动民族仇视的文字和图形都不得作为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的这条规定有利于民族尊重、民族团结,有利于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注册商标申请人使用的文字、图形,不论明示或暗示,与其使用的商品内容不相符,致使社会公众受到欺骗,而误信商品的来源与品质,则此类文字、图形不能作为申请注册商标。例如“健康”牌香烟、“益寿”牌茶叶等。因使用此种文字图形,对于其同业者乃属于不公平竞争,对于购买人而言,则是损害其利益的行为,不能够准予申请注册使用。此外,此类文字、图形,只要有夸大宣传并有欺骗的可能性就应予以禁止使用。(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凡有伤风化,为社会主义道德所不容许的文字、图形,从根本上禁止使用,更不得作为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此规定将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此外,《商标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地理名称是标志自然形态或人为区划的地理区域或地貌的符号,是1个社会通用的标志,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并容易造成产地的混淆,从而使商标失去区别功能,给消费者识别商品造成困难,并且对其他企业也不公平,但考虑到我国《商标法》修改以前已经有一些使用地名的商标,且有的已成为驰名商标,例如“青岛”啤酒,若撤销其申请注册,必然使原申请注册商标权人利益受损,因此容许继续使用。我国《商标法》仅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就是说,乡、镇、街道、胡同等地名,国内山川河流等地名仍可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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