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各行业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申请成功率
假如您在大街上询问提出最多USPTO商标注册申请的人–制药业或缝纫用品制造商,他们可能会回答前者。他们是正确的。没有惊喜。可是有趣的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的尼斯等级26(缝纫用品)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率为56.38%。高于5类(药品)下的申请的47.68%的时间。能够假设,鉴于制药业是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第三大商标注册申请者,与例如迅速下降的烟草业相比,它将在申请批准方面取得更大的成功。但实际上,第34类(吸烟者的文章)申请的成功率为49.30%。这些数据提出了1个问题–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业经验是否会增加USPTO成功的可能性?在美国清除和申请注册药品商标能够毫无疑问的一件事–假如您要在USPTO的第5类下提交申请,则最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在美国,功能强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必须批准所有药品的药品名称和通用名称(后者不能申请注册商标)。这是与商标注册申请分开的过程,可能必须一些时间才能完成。这使得整个过程比其他课程更具挑战性。除此之外,在药品商标方面,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对混淆的可能性进行了严格的测试。一种药物与另一种药物混淆的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因此应格外注意。可是,这的确代表着要根据普通患者的标准来假设消费者的复杂程度,这增加了商标注册申请被拒绝的风险。为了使事情变得更加有趣,FDA仅将提议的产品名称与自己的申请注册信息进行比较。假如另1个拥有初级商标权的公司首先获得FDA批准的相关产品名称,则可能会导致棘手的情况。商标服装品牌涵盖衣物的第25类比第5类占更多的申请量,但成功率相近(50.13%)。可是,与药品相比,获得服装品牌商标的复杂性要少得多。要申请注册1个服装品牌,名称和徽标必须唯一,不仅在其他现有商标方面,并且在通用单词,词组和设计方面。这是初步搜索和清除搜索工具变得无价的地方。申报者还必须证明该商标正在“使用中”。假如仍在开发时尚系列,则能够将提交的内容提交为“使用意图”应用程序。这是为了防止人们“坐拥”商标并以虚假价格出售商标,就像网站域名一样。时装品牌必须抗拒观赏性。USPTO就是在这里以样品和/或申请中使用的其他记录为依据的证据表明该商标仅是装饰性的,而不是出于品牌识别目的的独特商标而拒绝该申请的地方。拒绝装饰是25类下申请失败的常见原因。更少代表着更多正如我们最近的电子书中标题为“2018年美国专利商标局200强代表”的数字所概述的那样,这些数字表明,特定行业的商标注册申请和复杂程度的经验并不一定代表着申请成功的增加。例如,第15类(乐器)下的USPTO商标注册申请很少,但申请成功率为60.08%。数据确实表明,在特定行业中竞争性商标注册申请越少,公司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第17类(橡胶制品),第6类(金属制品)和第37类(建筑和维修)的批准率均超过65%,即使这些类别中的申请数量不多。
比较广告一般分析
比较广告一般分析比较广告又称为对比广告,是指以明示或者默示(暗示)的方式将自己的商品与竞争对手以及商品进行对比的广告。美国联邦贸易发展委员会《关于比较广告的政策声明》(1979年8月13日)界定的比较广告是:“对可选择的品牌的客观上可衡量的特性或者价格进行对比,并根据其指名道姓、描述或者其他区别性信息能够识别出其他品牌的广告。”WIPO将比较广告区分为积极形式和消极形式两种,并对其作出了下列评价:比较广告能够采取两种形式,积极地提及别人的商品,声称自己的产品与另一别人的产品同样好;消极地提及别人的产品,声称自己的产品比另一别人的产品更好。在前一种情况下,竞争者的产品通常非常知名,问题的关键是有滥用别人商誉的可能性;在第二种情况下,对其别人的产品加以批评,这就可能产生诋毁行为。可是,两种形式的比较都涉及到对竞争者的提及,或者指名道姓,或者虽隐名埋姓,但公众能够辨别出是谁。比较广告有如下基本特征:(1)以明示或者默认的方式提及竟争对手。在广告中指名道姓地提及竞争对手的情况固然是最为典型的比较广告,但通过暗示的方式提及竞争对手的情况更为常见和普遍。(2)比较广告是将自己商品与别人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等的对比。它既能够是对商品的单项属性进行对比,也能够是对多项属性的对比。(3)比较广告的目的是谋取竞争上的优势。对比宣传的目的是使消费者或者购买者对自己的商品作出更好的评价,从而在竞争中取得优势。比较广告属于广告的一种,适用广告的一般规则。WIPO特别强调将“引人误解”或“损害别人名誉”的比较广告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待,因此比较广告必须遵守对所有广告都适用的般限制。可是,近些年,对比较广告的消极态度有所改变。人们日益认识到,相关事实的真实对比不仅能够减少消费者的信息收集成本,并且还能够改善市场的透明度,对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在一些一惯认为比较广告只会损害别人名誉的国家,逐渐放宽对指明竞争者的比较广告的严格禁止,承认真实的比较广告是个明显的发展趋势。对比较广告的规范历来主要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可是,假如不涉及指示特定的商品、服务和营业标志,通常不可能进行比较。因此,商标与广告之间联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商标的功能的扩张,比较广告中使用商标而损害别人商誉从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在许多国家开始受到重视,商标法对比较广告的规范也在得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