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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常见问题,办理质押登记申请后

  
很多企业对办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常见问题,办理质押登记申请后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办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常见问题,办理质押登记申请后,希望大家能对办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常见问题,办理质押登记申请后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办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常见问题,办理质押登记申请后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办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常见问题,办理质押登记申请后

办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常见问题

企业易顾问在上一篇《申请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文章中介绍了怎样申请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那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楚的了解证明商标和集体注册商标的内容,本篇文章就来为各位介绍一下申请这两种商标时的常见问题。

办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常见问题有:

1、《受理通知书》仅表明注册商标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标明申请已被核准。

2、证明商标或集体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假如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能够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申请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假如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能够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申请注册前仍为未申请注册商标,仍须按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假如使用该商标侵犯别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5、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注册商标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注册商标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能够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受理续展申请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假如原申请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申请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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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质押登记申请后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办理质押登记后,出质人仍然是出质商标的所有人,但在行使其商标所有权时,其对出质商标的处置权会受到一定限制,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转让和许可别人使用被质押商标的限制。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别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别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许可别人使用已出质的商标专用权的,其转让或许可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办理质押登记后,其超出已登记债权的价值部分能够再次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办理质押再次登记时,出质人应将前次质押登记情况在质押合同中向在后登记的质权人明示,并告知登记在先的质权人。

3.对被质押商标的权利维护。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出质后,其权利状况和价值转变直接影响到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出质人负有妥善管理其商标的义务。具体而言,出质人应及时办理被质押商标的续展申请注册申请,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注销被质押商标。假如被质押商标在质押期间涉及确权案件等情况,出质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以保证被质押商标的专用权不受损害。

4.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变更、延期和注销。

在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变更申请。

《担保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鉴于此,在双方约定的质押期限届满时,假如债权尚未得到清偿,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延期申请。

假如被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出质入应及时督促质权人共同到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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