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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小微企业申报问题汇总(小微企业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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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小微企业申报问题汇总(小微企业注意事项)

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科技型小微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申请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1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指标有什么?假如三项指标均得满分,必须达到什么条件?

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含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其中科技人员指标20分,研发投入指标50分,科技成果指标30分。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占比达到30%(含)以上,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占比达到6%(含)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占比达到30%(含)以上,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为1项以上的Ⅰ类知识产权。

企业评价的流程?

企业可根据《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申请注册企业基本信息,在线(http://www.innofund.gov.cn/)填报《科技型小微企业信息表》,符合科技型小微企业确认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纳入科技型小微企业信息库,赋予18位科技型小微企业登记编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问题汇总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怎样享受优惠?

按照《关于印发〈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小微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1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小微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1年度符合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条件。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小微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某科技型小微企业在二零一八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二零一八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能够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去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能够在二零一八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去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二零一八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科技型小微企业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型小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去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研究开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什么情况将被撤销科技型小微企业资格?

已确认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科技型小微企业资格并在平台上公示。

违规事项

(1)企业发生重大转变,不再符合《评价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企业被撤销科技型小微企业资格后,企业所得税怎样处理?

被撤销科技型小微企业资格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前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工作是怎样开展监督检查的?

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评价工作机构负责形式审查。为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每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小微企业信息抽查,随机明确抽查企业名单,抽查占比不低于5%。评价工作机构应核对被抽查企业上1年度的公司规模、职工人数和研发投入指标。

被抽查企业必须准备什么资料?

被抽查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1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标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及上1年度末《资产负债表》等证明资料。企业在上传有关信息后须留存纸质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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