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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知名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法律保护探析1(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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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知名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法律保护探析1(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

随着文学艺术作品的日益发展,文学、电影、电视剧、美术、漫画、动画等作品。随着作品本身的传播,他们的名字和角色的名字为公众所知。基于大众对作品和角色的热爱,作品周围的产品也可以推广销售。由此,权利人不仅获得作品本身带来的权益,还通过周边产品获得商业利益。当知名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时,如何通过法律保护其权益,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的保护。本文通过分享相关案例,分析现行法律规定,探讨最佳法律保护依据。

一、相关案例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商标授权和确认的行政案件中,审查机关从不同角度保护了作品和角色的名称:

(一)不利的社会影响

2010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姚坤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2010)中知行初字第420号《关于3046036号《哈利·波特》商标异议复审的行政判决》,认定现有证据显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人民日报》等媒体已介绍了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畅销情况 而“哈利·波特”和“哈利·波特”,作为畅销小说中的人物名字,已经被相关公众知晓甚至知晓。 另一方面,有争议的商标是由汉字“哈利波特”及其对应的拼音HaLiBoTe组成的,并不是汉语固有词。原告没有对争议商标的创意来源做出合理解释。除了有争议的商标,原告还注册了大量的“哈利·波特”、“哈利·波特”、“哈利·波特”等商标。鉴于“哈利·波特”和“哈利·波特”作为人物名称的高知名度,以及被异议商标与“哈利·波特”和“哈利·波特”的相似性,法院合理认定原告在知道“哈利·波特”人物名称的知名度以及这种知名度可能在商业上产生的高价值的情况下,申请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但上述知名度是由投入大量劳动力和资本的他人获得的,因此由此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原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诚实信用的良好习惯,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被告认为这是正确的,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被告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侵犯在先权利

201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与上诉人谢华珍就第3121466号“Bond 007 BOND”商标异议行政纠纷一案提起上诉,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知行初字第2808号行政判决,判决如下:“根据《商标法》第十条, 本条款所称“其他不良影响”,是指标志或其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的负面和负面影响。 ,不涉及私权。《007》《007》作为电影人物名字的流行度,以及谢华珍借用流行度所产生的商业价值,不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调整的内容。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本案中争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使用将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是正确的,应该予以维持。一审法院认定,谢华珍申请注册有争议的商标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诚实信用的良好习惯,因为谢华珍知道“007”和“詹姆斯·邦德”(JAMES BOND)作为电影人物姓名的流行性,以及这种流行性在商业上可能产生的更高价值。争议商标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院予以更正。

行政诉讼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虽然乔丹公司在原诉讼中明确放弃了对《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主张,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是乔丹公司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4817号裁定时提出的异议复审理由,因此本案仍可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否就《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合法性作出4817号裁定。根据乔丹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得出结论,“007”和“詹姆邦德”作为乔丹公司“007”系列电影中的角色名称,在申请被异议商标注册之前已经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而“007”和“詹姆邦德”作为“007”系列电影中的角色名称,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它们的知名度是乔丹公司创造性工作的结晶,也是知名角色的结晶,因此,作为一个知名电影角色名称,应该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发现,乔丹公司在第4817号裁定中声称“007”和“007”没有法律依据享有将其角色商品化的权利,经本院更正。"

(3)侵犯商品化权

201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梦工厂动画电影公司(以下简称梦工厂公司)因商标异议发生行政纠纷一案进行了再审。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2月24日就字[2014]第017343号《如何训练你的龙》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第8321802号《如何训练你的龙》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如下判决:“‘如何训练你的龙’作为一部知名电影的名称,本身就具有显著性。考虑到其直接明确指向的电影作品的强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异议商标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知名电影衍生商品或服务的高度交叉性,以及产生较大混淆和误解的可能性等因素,可以得出结论,《如何训练你的龙》作为知名电影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涵盖了异议商标注册使用的教育、娱乐、网络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等第41类服务。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占了原告梦工厂公司因《如何训练你的龙》在衍生商品和服务上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损害了梦工厂公司因《如何训练你的龙》依法享有的著名电影片名商品化权。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31条“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

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开平市上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市上兰体育公司)提起商标无效行政纠纷。对商标评审委员会2015年9月18日提起的行政诉讼不服,商[2015]63811号《关于第11226352号‘篮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含义作了进一步解释,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应当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并考虑是否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欺骗以外的手段。也就是说,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非法占用公共资源和以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四项内容被界定为认定“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依据。因此,在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上述认定依据为判断标准。如果有其中一种,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开平上兰体育公司除了有争议的商标外,还注册了与动画作品《黑子篮球》等18、24、25、28、35类作品及人物相关的其他100多个商标。从大量注册商标的客观表现来看,很难断定开平上兰体育公司是以商标使用为目的而注册的。虽然大量的注册商标在注册后可能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使用,但却受到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和撤销注册商标制度的规范。然而,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商标的囤积,影响正常的商标秩序。另一方面,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商标的作用在于它实际使用的是被认可的商品。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开平尚兰体育公司没有提供篮球服使用的争议商标的图片证据或销售合同,仅凭孤立的销售发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了争议商标。因此,开平上兰体育有限公司大量注册商标但并未实际使用,进一步表明其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日本动画作品《のバスケ纪子》在该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中国播放发行,并被媒体广泛报道。它的中文翻译《黑子篮球》在国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开平市上兰体育有限公司注册了有争议的商标“黑仔的篮球”,正如被告裁定的那样,这绝非巧合。如果允许将他人创作的动画作品的名称和涉及的人物姓名随意注册为商标,那么从他人的投入中获利、依附其主导地位的行为就会滋长,这就违背了诚信原则。开平上兰体育公司注册‘黑仔的篮球’为商标,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特别是当作品的标题和角色的标题不能构成法定在先权利时,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不可能制止这种商标注册行为的,这种不当行为也就无法有效制止。将这种行为规定为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k0/】。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予以正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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