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商标而言,从发现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侵权,到提起诉讼,再到法院判决,需要很长时间。与此同时,如果我们不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侵权,让侵权发生或继续,权利人的损失将继续扩大。此外,侵权人还可能转移侵权设备和侵权产品,隐匿财产,造成证据损失,权利人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如何及时制止侵权,防止侵权后果扩大?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措施,责令其停止有关行为,保全财产后再起诉。
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措施责令停止相关行为和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所谓“申请人”,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措施制止相关行为和财产保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主体。
有两种申请人:
1.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商标专用权被非法侵犯时,有权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2.相关方。利害关系方是指与侵犯商标专用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商标注册人以外的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注册商标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
二.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令停止相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第三,申请应在起诉前提出
申请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和财产保全,并在正式起诉前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采取的责令停止相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是有一定期限的临时紧急措施,目的是防止“对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申请人已经起诉并认为有必要在诉讼过程中制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法申请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临时保护措施的内容:诉前临时保护措施包括责令停止相关行为和财产保全两项内容。申请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同时采取这两项措施,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其中一项措施。
1.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停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强制控制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临时保护措施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请求法院采取的相应措施,目的是为了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结果的进一步扩大。
资料来源:麦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