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字作品:以语言或者其他相当于语言的符号形式表达作者感情和思想的作品。
(二)口头作品: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经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讲、讲座、法庭辩论、演讲、布道等。
(三)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用旋律节奏和声演唱或演奏,用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流行歌曲、交响乐、弦乐、爵士乐、打击乐等。
(4)戏剧作品:它们不是指一部完整的戏剧,而是表演这部戏剧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义为剧本。
(5)舞蹈作品:指舞蹈动作和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记录。
(六)杂技艺术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以身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体现为驾驶技术、蹬踏技术、手技、顶技、跑绳、空飞人、民间杂耍等形式。
(七)美术作品:指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形成的绘画、书法、雕塑等审美平面,或者以其他方式形成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
(八)建筑作品: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九)摄影作品:指借助摄影器材,合理运用光学和化学原理,在感光材料上再现客观物体图像的艺术作品。
(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是指在一定的记录介质上制作的,由一系列有声音或者没有声音的画面组成,通过适当的装置进行放映和播放的作品。
(十一)图形作品: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纸和产品设计图纸,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地图和示意图。
(十二)模型作品:是著作权法修改后明确的一种作品,是指以展示、测试或者观察为目的,按照一定比例的物体形状和结构制作的立体作品。
(1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