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申请表(第一页)适用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
2.具体的复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应按照《商标评审规则》的要求和所附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式)随本申请书(第一页)一并提交。部分商品或服务的复审申请应在所附材料中注明。
3.该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应当在注册号前加“G”。
4.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必须填写准确的姓名和有效的联系地址。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其姓名后填写身份证号码。
5.共同商标的当事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未指定代表的,以商标注册申请书载明的顺序的第一人为代表。本申请书(第一页)中申请人和联系人一栏只填写代表的姓名、地址、联系人和电话号码,其他各方应在所附材料中注明。代表变更时,必须获得被代表方的书面授权。
6.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的,其代表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等栏目中填写相应内容。
7.如果申请人需要提交补充证明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打“√”。
8.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无需填写商标代理栏。
9.收费标准:商标评审费1500元。请通过银行汇款(没有邮局汇款),并在此申请中附上汇款单据的副本,并将其提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