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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白”商标案尘埃落定(江小白公司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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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白”商标案尘埃落定(江小白公司胜了)

文章来源:封面新闻

1月6日,重庆江酒业有限公司发布声明,宣布此前备受关注的江商标案胜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江公司胜诉,并向有关方面表示感谢。

“江”商标案可谓一波三折,江公司与重庆江津酒厂的诉讼纠纷也持续了数年。

争议商标为江公司所有的“江”商标,编号为10325554。

2016年5月30日,江津酒厂向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2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2016)117088号决定,宣布商标“江”无效。江津酒厂的主要原因是江公司是江津酒厂“江”酒类产品的经销代理商,江公司首先注册了江津酒厂使用的“江”商标。

江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江”无效的裁定。一审法院作出(2017)经73兴初字第1213号行政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重新作出裁定。江公司的主要原因是江公司与江津酒厂不是经销关系,而是定牌加工关系。此外,其商标申请注册日期(2011年12月19日)更早。同时,一审法院还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15条的目的是制止违反诚信原则的域名抢注行为,保护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本条并不绝对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在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不侵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商标权益的情况下,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申请商标注册的,注册申请受法律保护。

商标评审委员会、江津酒厂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作出(2018)京外经字第2122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姜的诉讼请求。主要原因是争议商标虽然是由格尚广告公司申请注册的,但转让给了江津酒厂的经销商新蓝图公司。根据江津酒厂提交的销售合同和送货单,江津酒厂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实际使用的是“江小白”商标。

江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此前使用过争议商标。另外,江津酒厂虽然与新蓝图公司有经销关系,但双方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规定,新蓝图公司在定制产品的产品理念、包装设计、广告模式、广告语言、营销策划方案等方面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申请注册“江”商标不损害江津酒厂的权利。同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合作期间的通信及其他证据证明“江”的名称及相关产品设计为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认定商标“江”不是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除注册商标“吉江”外,对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和广告条款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没有侵犯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刑经2122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73银行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1213号行政判决。

至此,上述商标纠纷解决了,姜和终于松了一口气。

封面记者于

商品标签:商标无效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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