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机构选择和设立的困难引起了研究者的责难。有人建议由法院负责上海公司的登记。甚至有人建议由商会负责上海公司的注册。作者的基本观点是,尽管中国目前
机关的结构和实务如果与监督人模式相关的话更合适,法院监督人模式和商会监督人模式都不适合我国。
虽然商会负责上海公司的注册,但它有其绝对的优势,例如,它满足了“高调国家”的需要,有利于克服淮苏在行政事务中对私权的侵蚀。但商会主任也有他致命的敌人,主要是因为商会不是国家的机会,不能保证
机构选择和设立的权威性和综合性标准不应对商会组织上海公司注册的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速率和总质量。是公司代理注册艾灸前主管模式。即使工行与奥地利法院发生纠纷,也不能完全说明行业协会负责人的合法性和现代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