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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需要法人的什么资料(注册资金和法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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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需要法人的什么资料(注册资金和法人的关系)

注册公司需要法人的什么资料,注册资金和法人的关系今年年初,一个客户给我打电话说要和另外两个人成立一个新的项目公司,然后问了我一个问题: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多少?

他觉得有点迷茫,说要考虑的事情很多。第一,涉及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第二,要考虑公司的未来发展。新股东进入,原有的持股比例不容易被迅速稀释。第三,需要考虑股权激励等未来安排的空间。此外,他还考虑到注册资本太低,形象会不好看。

这样的问题在我的律师服务工作中经常被问到。去年另一家公司的控股股东提出了一个问题,说要做公司的法人代表,让一个信得过的员工做法人代表。

人们常说,化繁为简是一种优秀的能力。但其实现在的人,在生活和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太多,焦虑太多。最常见的就是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有时候真的是想多了。想太多的意思不是说想的仔细,而是说没有一个合理的思维模式,很容易在你的脑海里开无轨电车。

现在各种课程无处不在,卖知识,伴随焦虑,好像你比别人少上一门课就会失去专业竞争力。

很多人抱着多学点没错的想法,但是学了之后总觉得和实际操作有距离,大部分学习的内容短时间内几乎都忘记了。相反,脑袋里收集的未消化的知识和信息太多,很容易导致做各种决策时产生更多的困惑和障碍。

以前有句话叫“勇敢的人去死,胆小的人饿死”。这句话有些夸张,也有些偏颇,但在某些情况下还是有道理的。

比如我们做法律工作,平时研究一个法学研究课题,越想越好。但如果是在操作实务中,或者为企业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服务时,就需要采取合理谨慎的态度,而不是完全谨慎的态度。也就是说,在合理的范围内完成法律工作的职业规范要求就足够了,不可能无限地去探索或细化。如果你按照研究和知识的方式去实践,你很可能一步也走不了。

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关于设立公司时如何确定注册资本的数额。如果无限制地去想各种可能与注册资本数额有关的事情,只会让人无法决策。因为这个数额不是法律规定的,是股东自己决定的,弹性太大。

总有不同的人会用不同的方式给出不同的答案来解决任何实际问题和设计方案。有时候,很难说哪个方案一定是正确的。尤其是在商业或者投资方面,你不可能回到过去用另一种方式再试一次,和之前的进行比较,除非你有时光机的技能或者时光倒流。

但是,在解决方案和方案之间,有时也能看出优劣。最重要的是看这个方案能不能抓住核心需求和核心目标的实现。

公司成立时,确定注册资本的核心要求是什么?这个问题需要先搞清楚。简单来说,注册资本主要用于什么?

注册资本,从公司法的初衷和实际操作来看,主要有以下两个功能:

公司的启动资金;公司的基本信用指标之一。在这两个功能中,第一个是最重要的。

公司成立了,就要有启动资金,才能真正运营。即使是不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也会产生设立费用、日常报税等费用,也需要一些资金。

启动资金从哪里来?一是股东投入的资本量,二是公司对外借款。一个刚起步的公司,在合理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借到钱,所以启动资金主要靠股东的出资。这也是注册资本的原始功能。

所以注册资本应该定多少的问题很简单,就是公司需要多少钱才能开始运营。需要多少?公司注册资本至少要有这个数。否则就会出现那种低级的混乱,就是公司运营资金不够,然后股东给公司钱,但是不清楚这些钱是贷款还是增资,以后扯皮的材料就多了。

当这个主要目的确定后,就可以确定注册资本的基数了。比如,根据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如果半年到一年内运营资金需要100万,那么注册资本至少要100万。一年后不够怎么办?很好办,然后增资。

基数定了之后,再考虑其他的事情,比如股权比例,股东之间的关系。在安排好股东之间关系的前提下,股东能对公司多做一点投资,对公司总是有好处的。

另外,上面提到的第二个功能,也就是一个公司的注册资本所反映的公司信用问题,对某些公司来说可能不是很重要,但对某些行业的公司来说可能需要特别考虑。

在一些行业中,项目招标通常要求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还有,当一个公司想要获得一些特殊的牌照和资质时,有些规定还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某个数字。这些考虑必须特别处理,这是为了业务发展的需要。

实事求是,从实际需要出发,基本上可以把很多看似不清楚的事情梳理清楚,迅速做出合理的决策。

关于注册资本,也就是股东的出资,另一个常问的问题是:某个股东可以用技术和劳务入股吗?

这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比如几个人合伙开公司,其中一个人有特殊的技术资源或者市场资源,他希望用这些东西成为股东,其他股东以常规货币出资。这可能吗?都很详细。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是: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评估、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因此,非货币类的出资,首先必须是财产。所以,劳动力什么的就不能作为出资。

另外,还有2个要点: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

货币出资,很清晰,没有疑义,股东把钱转帐给公司,备注写明出资款就行了,不会产生什么争议。

但是,这个非货币财产出资,有灵活度,但也容易产生一些问题和争议。所以我一般不建议客户采取非货币财产方式来出资,可以用一些变通的方式仍然以货币方式来出资。

非货币财产方式,会有哪些问题呢?

最常见的问题是这个财产没有正式转到公司名下。在一些收购公司的法律服务中,就经常会发现,以专利技术、商标等非财产权利出资的,经常发现,只有出资协议里写了这项财产作为出资,但实际上财产没有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情况。这叫什么?这叫出资没有到位。

最常见的问题之二是这个非货币财产没有去找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也就是说这个非货币财产的数额都是股东之间自己协商确定的。这个很容易造成公司注册资本虚化的情形,也就是公司注册资本其实没有数额上那么值钱。

这种资本虚化的情况,平时可能还看不出什么不好的效果,但是公司一旦遇上股权转让、收购、上市等资本类交易时,对公司的股权估值就会产生问题,进而给这些交易形成一定的障碍。

有一个案子,其中有这么个事实。这家公司的28个股东,居然是用一份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方式来出资的。这个债权,是法院的一份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一个债权,数额有900万人民币之多。问题是,这个900万,只是债权的表面数字。要知道,那份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也执行不到钱,因为被告公司早已经停止经营,只留下一些不太值钱的二手设施。

这28个股东也没有对这个债权去委托第三方评估个价钱,想来也是不想去弄,因为对他们没有好处。不去评估,他们自行就以900万的价值来看待这个债权。公司还给这些股东颁发了出资证明,证明他们出资到位了。这不就是某种程度的欺骗吗?这家公司的注册资金,从实质上看几乎全是虚的。

后来这个事情怎么会弄到法院里去呢?是因为有第三方债权人来讨债了,认为这家公司的股东没有尽到出资义务,所以把股东也拉进来承担连带责任。于是这个事情才在法院的案件中出现。当然,这个案件是有其他具体背景和原因的,并不是只是单纯地用债转股的方式来作为出资,情况比较复杂。

你看,非货币财产这种方式的出资,并不是太好操作,或者说操作之后会有些后遗症,所以我才建议一般情况下不要搞这个。假如有一个股东想要以非货币财产方式出资,或者说某个股东实际不出钱,那么可以找专业商务律师来详细咨询,一般来说是可以找到更合适的替代方案的。

注册资本定多少,出资形式怎么来,按需求来,按目的来,不要想得太复杂。至于那些未来可能的股权交易和投资融资,建议先不要去考虑,因为:一是没有影的事情去考虑,那是浪费时间,二是那些事情事实上和注册资本是多少没有直接关系。至于为什么没有直接关系,今天不聊了,过双休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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