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注销的情形有什么?
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注销的情形有什么?商标主管机关(在中国,指商标局)基于一些原因会取消对指定的申请注册商标的管理,通常就是注销所申请注册的商标,这是商标权的正常消灭现象。那么,申请注册商标注销的情形有什么呢?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注销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情形:
一、经商标权人主动申请而注销其指定的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权人基于各种原因,例如企业转让、合并、解散、破产或商标形式陈旧等,自愿申请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的,应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注册商标证》。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二、因商标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商标续展手续而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申请注册;在续展期内未能提出申请的,能够再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则由商标局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三、因注册商标人死亡或者终止而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在中国依法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当注册商标人死亡或者终止后,自注册商标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申请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如没有相应的继承人办理继承商标权手续)的,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申请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能证明该商标权主体消亡的证据。申请注册商标因注册商标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注册商标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申请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原《注册商标证》作废;注册商标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