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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撤销别人连续3年不使用的商标?(注册商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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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撤销别人连续3年不使用的商标?(注册商标常见问题)

注册商标,怎样申请撤销别人连续3年不使用的商标?

注册商标,怎样申请撤销别人连续3年不使用的商标?假如你发现自己中意的申请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且掌握了相关“不使用”的证据时,商标“撤三”申请不失为一条“锦囊妙计”!那么,申请人怎样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呢?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一)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注册商标大厅办理;(二)委托在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能够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注册商标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只要选择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并向其缴纳代理费即可,申请商标“撤三”的手续均由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申请撤销别人连续3年不使用的商标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人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提交《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应标明撤销理由)、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以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二)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代理机构提交《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应标明撤销理由)、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以及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人申请撤销别人连续3年不使用的商标的,应该向商标局缴纳撤销商标费。撤销商标费是按类别收取的,1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注册商标人发出《关于提供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注册商标人提供的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注册商标人和撤销申请人。假如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此外,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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