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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权利义务(公司注销权利义务承诺书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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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权利义务(公司注销权利义务承诺书工商局)

公司注销后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法律分析】

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公司法要求注销公司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包括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等,否则即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注销有哪些问题?

1.清算分配注意点

①注销当年度得生产经营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②清算过程中的清算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③公司有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要就清算分配的情况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2.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①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③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④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⑤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⑥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⑦股东放弃了对企业的债权,企业面临着经营所得纳税调整的风险,此时需要先将债券转为增资再做申请注销。

3.清算过程中,账务处理点

①清算过程中,库存商品要处置并结转成本;

②要限时发布债权债务公告,催收应收账款和偿还应付账款: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做营业外支出--坏账损失处理,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做营业外收入处理。

③有时出现账面库存大于实物库存,可按视同销售来处理。

4.其它注意点

①注销时,一定要注意印花税,企业成立以来的重大合同,均会进行印花税审核,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营业账簿、租赁、购销合同都是检查重点!

②已在税务机关进行了社保登记的,还需要办理注销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③企业注销后账簿等涉税资料一定要按规定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④如果你的公司不注销,也不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不仅会涉及到滞纳金,还会被税局认定为“非正常用户”!

⑤公司不注销,也不规定参加工商年检,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将被工商局列入监控黑名单,三年内无法再注册公司,同时公司、个人信用被抹黑,影响养老保险领取、出境、乘坐飞机高铁等等

关于公司注销后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注销后,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注销前没有进行清算,注销后可起诉股东。合同在签订之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由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特殊约定的除外。

公司现在注销意味着公司法律主体的灭失,但不能否定公司在注销前合法签订的合同。只能说在公司实体灭失后,若有公司的继受主体,由其继续承担合同权利义务,若无相关继受主体,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

只要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公司没有被注销,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在注销的时候公司已经被注销,那么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不存在的。公司在被注销之前,理应对于一切债权债务包括员工工资进行清算,而清算的工作之一是合同的清理。既然公司已经合法注销,那么其合同清理工作也应当完毕。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只有五种。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扩展资料:

以被注销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在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第一,法人被注销后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并无意思表示能力。《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据此,公司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就不可能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反映的并非为已注销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合同签订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第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是诉讼中的适格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依据上述规定,行为人以注销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应以行为人为合同当事人。因此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及有效应以具体的行为人和相对人为分析对象。

第三,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已经不再是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

第四,以被注销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效力不应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因公司被注销,公司已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向的是自然人而非法人,因此,也不能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主张合同无效。

总之,以被注销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在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的当事人是具体的行为人及相对人,如合同的履行中出现争议,相对人可向行为人主张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公司注销了,合同是否还有效?

公司注销后,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注销前没有进行清算,注销后可起诉股东。合同在签订之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由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特殊约定的除外。

公司现在注销意味着公司法律主体的灭失,但不能否定公司在注销前合法签订的合同。只能说在公司实体灭失后,若有公司的继受主体,由其继续承担合同权利义务,若无相关继受主体,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

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订立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扩展资料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

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企业注销后法律责任承担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注销后,法人不复存在,便不能以公司名义承担相应责任,若是未经依法清算的公司,应当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若是已经经过依法清算,则债务消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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