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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建筑施工资质办理(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很多企业对底层建筑施工资质办理(基础工程施工资质)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底层建筑施工资质办理(基础工程施工资质),希望大家能对底层建筑施工资质办理(基础工程施工资质)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底层建筑施工资质办理(基础工程施工资质)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底层建筑施工资质办理(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建筑企业资质办理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一、人员材料

无论企业办理哪项建筑业企业资质,都得要有相应的专业人员,才能满足人员要求。在人员材料中,一般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资格证书、社保证明等。

如果所申请资质为最低等级,人员材料中还要有技术负责人的工程业绩证明。并且,用于资质申请的人员只能是企业或分公司所有,不能使用母公司、子公司的资源。

二、业绩材料

工程业绩,也就是以承包的建筑工程,是证明企业实力的重要材料,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除非申请的资质为最低等级,都要求企业准备业绩材料。

某些专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了基本的业绩材料,还要准备技术图纸、工程结算单等,这是需要注意的。

三、场地和设备材料

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如果对场地和设备有要求,就得准备场地和设备材料。

由于场地和设备可以通过购买,也可以进行租赁。所以准备的场地和设备材料中,企业出示的材料可以是所有权材料,也可以是租赁证明。

四、资产材料

由于现在资质办理考核的净资产,所以需要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果净资产不足,通过注资达标的,可以提交近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申请表

对于前面的材料准备,很多人可能在了解资质条件后就会做好准备,但是对于资质申请表大家就不一定会了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办理资质增项的企业,材料中还包括已有资质证书。由于需要准备的材料众多,大家要在资质办理前早做准备,并在材料准备过程中仔细检查,避免出现材料错漏等问题。

怎么办理施工资质证??

施工资质申请材料: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正、副本(申请增项资质提供);

4、企业章程;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8、企业设备、厂房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资质标准有具体要求的提供);

9、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首次申请资质提供)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申请增项资质提供)。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资质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建筑资质办理的主要条件如下:

1、公司注册条件,注册建筑公司,要看投资者是打算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这决定了股东人数。注册资本这一块,如今国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但是要考虑资质标准的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参考三级资质中的净资产数额。另外,企业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准备租房合同。如今注册公司的门槛比以前降低了许多,花费的时间不是太长。

2、资质办理条件,办理三级资质,主要是各类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部分三级资质还需要企业具备技术装备。人员这一块,均需要持有相应的证书,同时考核数量、类型、等级和专业等。另外,办理三级资质要求注册建造师或技术负责人具备一定业绩。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答: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办理需要的条件主要有:一是必须要有规定的注册资金;二是要有营业用的固定住所(租赁5年以上或自有住房或办公用房);三是有资质申报必须配备的相关人员;四是必须有达到总承包等级的资质业绩;五其他必须满足的相关条件。

如何办理建筑资质?

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即可。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3、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新成立建筑公司怎么办理资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1 一级资质标准

1.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1.1.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0 人。

1.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18-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2)高度 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80-10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30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36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 30-36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项。

1.2 二级资质标准

1.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1.2.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75 人。

1.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8-11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2)高度 5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 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 21-24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项。

1.3 三级资质标准

1.3.1 企业资产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1.3.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1.4 承包工程范围

1.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1.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

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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