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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最新资质政策(浙江省资质延期)

  
很多企业对浙江省最新资质政策(浙江省资质延期)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浙江省最新资质政策(浙江省资质延期),希望大家能对浙江省最新资质政策(浙江省资质延期)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浙江省最新资质政策(浙江省资质延期)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浙江省最新资质政策(浙江省资质延期)

2022年房地产开发资质最新标准如何实行?

2022年房地产开发资质最新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七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第九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十九条 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

国家对建筑资质的新政策

法律分析: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外省人员入浙江最新政策

☑ 抵杭前24小时内完成报备

☑ 对高中低风险地区或参照高中低风险区管理地区来返杭人员实行相应健康管理措施

☑ 其他省外来(返)杭人员应在抵杭后执行“三天三检三不”,核酸三天每天一检(第一天在入杭后1个半小时内完成“落地检”),期间不聚餐、不聚会、不出入公共场所

☑ 在杭期间需落实常态化核酸要求(3天一检)

来返杭前建议大家提前电话咨询一下目的地社区最新防控政策,以免政策变动耽误你行程。相关内容来返杭州疫情报备报告入口汇总、杭州各街道(乡镇)社区疫情防控报备咨询电话汇总

【来杭州政策】

浙江省外来杭:

1.有国内高风险或参照高风险管控区域7天旅居史的来返杭人员,落实"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管理措施

2.有国内中风险或参照中风险管控区域7天旅居史的来返杭人员,落实"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管理措施

3.有国内低风险或参照低风险管控区域7天旅居史的来返杭人员,落实"3天日常健康监测"健康管理措施

4.对国内浙江省外部分涉疫地区来返杭人员,落实“7天居家健康监测”、“3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4天居家健康监测”、“3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管理措施

5.除上述区域,国内浙江省外其他地区(除港澳台)来返杭人员,需提前报备+落地检+三天三检,后续落实杭州常态化核酸要求

2022-06-10浙江城乡规划资质开通工作

浙江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现在已经可以申报,有准备的赶紧了。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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