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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资质政策需要注意什么?(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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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资质政策需要注意什么?(政策介绍)

吉林省资质人证合一相关要求

“人证合一”就是指在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也就是全职人员。

在2021年资质改革开始,我国的建筑市场对于人证合一的问题已经逐渐开始重视,比如“无证不得进入工地”、严查严打、动态核查等,对于这些政策的理解,无疑都是在保证建筑安全质量的同时,真正的实现人证合一,做到施工人员的个人技术必须能够达到工程所需,深切保障工程质量。

我们来说一下“人证合一”这个词语的意思,在前些年,很多建筑单位因为人员资格要求,在自身的一些项目建设中,就需要一批持证上岗的高质量人才,比如“项目经理、项目助理等。”但是因为很多建筑单位不想承担高额的费用,所以一般都采取挂靠的方式进行成本节约,所谓的人证合一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

吉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建筑经营活动;

(三)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的资质;

(四)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和开工许可证、监督管理发包、承包活动;

(五)审查建设工程合同草案;

(六)按规定制定地方建设工程结算办法,测定地材价格,监督检查定额执行情况;

(七)负责管理监督施工质量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县(市)人民政府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建筑市场管理。第四条 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的行为。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商品混凝土加工、中介服务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建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登记手续,取得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第七条 大中型以上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须到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管理资质审查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领取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项目管理。不具备项目管理资质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代理项目管理。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资质证书所核准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接受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资质动态管理和年度审查。未经年度审查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第九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分立或合并,必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在30日内到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建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登记,并重新办理资质审查登记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十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须事先经原登记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外埠企业和单位进入本地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省外的施工企业应出示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入境登记手续;省内的施工企业必须经本地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审验资质,办理登记手续。未进行登记的,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第三章 发包承包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凡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以及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均须按《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建。并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经核准后,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准备工作。未按规定报建的,不得发包。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发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建设征地和报建手续;

(三)持有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必备的基础资料。第十五条 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须经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包。发包方不符合发包资质要求的,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中介组织代理发包。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

建筑构配件、非标准件的生产和商品混凝土加工的发包,必须发包给具有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单位。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商品混凝土加工以及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筑经营活动及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的行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和规范建筑经营活动;

(三)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的资质;

(四)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监督管理发包、承包活动;

(五)审查建设工程合同草案;

(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建设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监督和质量监督工作;

(八)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建筑市场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揭发、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收到揭发、检举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并为揭发、检举人保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七条 对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揭发、检举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八条 凡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和建筑构配件生产、商品混凝土加工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登记手续;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资质标准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审查登记手续,领取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管理建设项目。第十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开展业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核验;不按规定接受核验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必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30天内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登记,并重新办理资质审查登记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省外的单位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活动,须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证件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查登记手续;未进行登记的,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转让、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资质证书和设计图案。第三章 报建、发包承包管理第十四条 实行建设工程报建制度。凡建筑工程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后、发包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未按规定报建的,禁止进行发包。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报建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规模;

(四)总投资额;

(五)当年投资额;

(六)资金来源;

(七)银行资信证明;

(八)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

(十)发包方式;

(十一)工程筹建情况和发包条件;

(十二)自身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情况。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

(二)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准备工作。

吉林省通信企业施工资质年检要求,我公司是通信三级施工资质,目前有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996年6月21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搞好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通信线路、管道和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及施工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企业的资质应当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经营管理、资金数量、技术装备、建设业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确定。通信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其资质条件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一、二级和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一、二、三、四级。

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从事工程勘察设计,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通信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负责本地区和本系统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批

第五条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施工企业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报送邮电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三、四级施工企业,属于邮电部门的,由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初审合格后,报送邮电部审批发证;属于其他部门和地方的,由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后,报邮电部或当地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六条 已有资质证书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需升级或变更资质管理部门的,应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出具的正式申报文件;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申报一级的报部一式5份、申报二、三、四级的报部一式4份;

三、有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件复印件;

(四)企业全部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职称证件复印件;

(五)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六)企业的验资证明;

(七)有代表性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还须出具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已有资质证书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需扩大业务范围的,应提交第六条第一、第二款及经批准承担所申请业务范围上限规模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第八条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二所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装备要求。

第九条 新设立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先进行资质审查。其资质等级原则上应由最低等级定起。由企业提交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中的(二)、(三)、(四)、(六)、(八)的材料,符合条件者,给予“暂定”等级,取得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凡“暂定”等级的企业,暂定期为两年,期满后企业应向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经初审合格后,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审批,定为正式等级。达不到标准的,对原有企业给予降级;对新设立的企业,取消其资质等级等。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的资质,按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条件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目前尚达不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而又必须从事通信工程施工的企业,需符合本办法附件三的要求,方可向所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一年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 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如果企业具有兼营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申请主营资质时,申请其他承包工程范围。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复印件无效。

第十五条 由于企业组织机构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施工企业,按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1个月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一级企业经邮电部报建设部办理;二、三、四级企业向邮电部计划建设司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有关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三章 施工企业资质年检

第十八条 凡在邮电部领取了资质证书的企业,每年必须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所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提交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建设业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变更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过去一年的财务决算报表以及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要按照资质等级标准逐项自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凡在过去一年发生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的,必须有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一、二级施工企业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初审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3月10日以前连同资质证书副本一并寄邮电部,经部复核作出年检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受邮电部委托对三、四级施工企业进行年检,将年检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公章,于3月20日以前将本地区三、四级施工企业资质年度检查汇总表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等级标准,且在过去1年内未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他均匀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三、企业资质条件与所定等级标准差距较大,或过去一年由于施工管理不善,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第四章 施工企业的升级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的升级包括资质晋级和被降级企业恢复原等级。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一般在资质定级3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承包范围内规定的工程,其他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等级资质标准,并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一个等级。

第二十五条 企业资质定级两年后,满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工程质量合格,并获得两项以上部、省级工程质量奖或一项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也可申请晋升一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 申请晋级的企业,首先向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提交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外,并提交企业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单和省级质监机构质量综合鉴定意见,经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合格同意后,由邮电管理局向邮电部申请,邮电部审核认定该企业的资质符合晋级条件后,经抽查若干个工程,全部合格,按审批程度办理手续,换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因资质年检不合格或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而被降级的企业,通过1年以上整改,经核查确实有明显改进,所有资质条件达到原等级标准的,可恢复原等级。

第二十八条 有关企业资质等级的申报工作在每年的年检后办理,具体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时间为每年6月至8月。

第五章 施工企业的降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检不合格,应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 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两项以上不足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限期6个月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 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一起三级或两起以上(含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要缩小其相应的承包工程范围;情节严重的,可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降级,可随时办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发现企业在申请资质等级或资质年检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材料,资质管理部门除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限期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发现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由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对其扣留证书,并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批准的等级、专业范围承揽施工任务。未经批准超专业、超规模承揽施工任务的,有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并给予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工程所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有权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并给予建设单位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办理装饰施工二级资质需要什么?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或10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装修装饰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且建筑学或环境艺术、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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