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标准: 1、企业注册地址在我省,且软件产品是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 2、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软件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4、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可以进行评估。 优惠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软件企业评估标准: 1、在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居民企业; 2、大专以上职工占比≧40%,研发人员占比≧20%; 3、研发费用占比≧6%,其中境内研发费用占比≧60%; 4、软件收入占比≧50%, 自主开发软件收入占比≧4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