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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档案
公司名称: 莆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 公司类型: 企业单位 ()
所 在 地: 福建/莆田市 公司规模:
注册资本: 未填写 注册年份: 2000
资料认证:     企业资料通过认证
保 证 金: 已缴纳 0.00
经营范围: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申请
销售的产品: 网络文化经营
采购的产品: 网络文化经营
主营行业:
许可申请 许可申请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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